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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作者:交通运输部   文章来源:交通运输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5/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属各海事局、救捞局,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上海船研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71号),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知识,营造安全氛围,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月”活动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重点任务,以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为着力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推动安全理念、安全文化、安全法律和安全知识到基层,为进一步促进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二、活动主题

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三、活动时间

2010年6月1至30日。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定在6月份的第二个星期日(6月13日)。应急预案演练周定在6月份的第三个星期(6月14至20日)。

四、组织机构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全面负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领导,安委会办公室承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日常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有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活动的开展。

五、活动形式

(一)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要突出主题,深入基层,采取寓教于乐、易于参与的形式,大力宣传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传播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氛围。

(二)积极配合,开展好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客运站、轮渡码头等人员流动性大的场所,通过分发宣传单、播放视频录像等方式大力宣传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并充分运用报刊、互联网等大众媒体扩大宣传面,增加宣传力度。

六、活动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月”活动,把“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谋划,科学组织,不断创新,确保活动取得好的效果。

(二)各部门、各单位将2010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和总结分别于5月31日、7月2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部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10-65292132,传真010-65292124,邮箱:pengfp@mot.gov.cn。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抄送:国务院安委办,部内有关司局,交通报社,水运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