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内容
最新内容
您现在的位置: 安全生产月 >> 相关文件 >> 正文

关于开展“全国百家网站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作者:司发通〔2012〕353号   文章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互联网信息办(网宣办)、普法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普法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宣传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

2012124是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纪念日,也是第12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刚刚胜利闭幕的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司法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普法办公室决定,于2012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开展“全国百家网站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六五”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充分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和独特优势,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为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二、主办单位

司法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普法办公室

三、承办、协办单位及参与活动的网站

承办单位: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新闻宣传局、法制日报社

协办单位: 人民网(www.people.com.cn

新华网(www.xinhuanet.com

中国网络电视台(www.cntv.cn

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

中国普法网(www.legalinfo.gov.cn

参与活动的网站:普法网站、新闻网站、政府网站、门户网站等百余家网站。

四、活动时间

201211月下旬开始,12月下旬结束。

五、活动安排

11月下旬,司法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普法办公室在北京举办启动仪式;

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为网上答题竞赛时间,竞赛具体规则、奖项设置等事项届时将在各协办单位网站上公布;

竞赛结束后,根据网上答题情况,通过公证抽奖等方式,确定、公布获奖个人名单;根据组织参与活动情况,评选、公布优秀组织单位奖名单;根据奖项设置,为获奖者颁发奖金、获奖证书。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国百家网站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做好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突出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法规的一项重要活动,是2012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全民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把组织参加这次活动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组织开展2012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高度重视,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各地普法网站、政府网站、新闻网站、门户网站等互联网站参加活动,确保活动扎实有序开展。

2.广泛发动,注重实效。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着眼于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实际效果,对参与竞赛活动做出认真安排。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发动本地本部门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竞赛活动,深入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增强法治观念。要动员各级党政机关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专院校学生、农村基层干部结合工作、学习、生活实际,积极参加竞赛。要在鼓励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竞赛的基础上,确保领导干部、青少年等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对象积极参加竞赛。要通过这次竞赛活动,进一步调动学法用法积极性,进一步促进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宣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认真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舆论环境。

3.加强宣传,形成声势。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转发活动通知,密切沟通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媒体,加强对竞赛活动的新闻报道和专题宣传,使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及时获得竞赛活动信息。要注重增强宣传报道的感染力,形成浓厚舆论氛围。要通过宣传,扩大竞赛活动的覆盖面,增强影响力,充分发挥竞赛活动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积极作用。

组织参加活动情况请及时报主办单位。

联系人:司法部法制宣传司 尹雪梅 65153428

刘小艳 65153478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新闻宣传局

  652311998030

杨宝琦 652311997316

司法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全国普法办公室

201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