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安全生产月”活动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市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为健全完善科学、合理、有效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月”活动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各区县、各部门、各企业开展活动的积极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安全生产月”活动奖励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8日
(联系人:刘友强、郑羽莎;联系电话:88011912;传真: 88011313)
北京市“安全生产月”活动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科学、合理、有效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月”活动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各区县、各部门、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月”活动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宣教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区县、各部门、各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月”工作的组织指导,创新活动策划,积极申报或推荐各类奖项,推动“安全生产月”活动奖励工作,努力提高活动内容质量和新闻报道质量。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评选程序
第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月”活动奖项共设置优秀组织奖、最佳实践活动奖、优秀新闻报道奖三类。
第五条 奖项由各单位自主申报,并经各区县、各部门、各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审核后向市安全监管局推荐(其中优秀新闻报道奖个人,除区县和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下属广播电视中心(新闻中心)、网站、报刊等之外的媒体,可个人直接向市安全监管局自荐)。
第六条 市安全监管局委托宣教中心成立由安全生产、新闻媒体、安全文化等专家组成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月”活动奖项评选专家组,于每年8月底前对参评单位按照材料初审、活动记录抽查、综合评定步骤开展评选,向宣教中心提出拟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宣教中心报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并在每年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月”总结表彰会上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各区县、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要在每年7月8日前提交申报奖项的推荐表、“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以及活动的相关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
第三章 评选对象及评选要求
第八条 优秀组织奖
(一)评选对象:各区县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和市、区县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它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市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及区县安全监管局不参加此奖项评选)。
(二)评选标准: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人员、经费充足,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月”活动。
2.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科学合理、便于实施的活动方案,并将活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任务。
3.积极参加或承接全市性活动,紧扣全市“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开展内容充实、形式新颖、重点突出,贴近基层、效果明显、富有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
4.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以及内部宣传载体,开办专题或专栏,大力宣传安全知识,高度重视环境布置工作,本地区、本单位安全氛围浓厚。
5.做好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总结,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有表彰,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月”各种材料。
6.上年7月初至当年6月底,没有发生较大以上或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推荐名额:市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推荐基层名额不超过1个,各区县推荐名额不超过3个,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推荐基层名额不超过2个,各单位推荐的优秀组织奖须填写《XX年安全生产月优秀组织奖推荐表》(附件1)。本奖项最终得奖数量为全市推荐总数的30%。
第九条 最佳实践活动奖
(一)评选对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当年开展的 “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评选标准:
1.组织周密、主题鲜明、形式新颖。
2.活动名称新颖,活动内容针对性强、持续性强。
3.活动具有示范辐射作用。
4.活动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
5.活动效果明显,受众面多,覆盖面广。
6.活动的新闻报道或宣传工作及时。
(三)推荐名额:市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推荐名额不超过1个,各区县推荐名额不超过3个,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推荐名额不超过2个。各单位推荐的最佳实践活动奖,须填写《XX年安全生产月最佳实践活动奖推荐表》(附件2)。本奖项最终得奖数量为全市推荐总数的30%。
第十条 优秀新闻报道奖(单位和个人)
(一)评选对象:参与“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报道的各区县和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下属广播电视中心(新闻中心)、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单位;参加“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报道的个人。
(二)单位评选标准:
1.单位重视“安全生产月”新闻宣传工作。
2.新闻宣传数量多,质量高,内容有深度。
3.新闻宣传力度大,社会反响好。
(三)个人评选标准
1.积极、主动、热情参与市、区安监部门开展的新闻采访及宣传报道工作。
2.至少在区级及以上媒体发表两篇报道。
(四)推荐名额:各区县和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推荐单位和个人名额各不超过1个,其他媒体的个人可以采取自荐方式(名额不限),推荐单位须填写《XX年安全生产月优秀新闻报道奖单位推荐表》(附件3)。推荐或自荐个人须填写《XX年“安全生产月”优秀新闻报道奖个人推(自)荐表》(附件4)。
第四章 评选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条 凡在北京市“安全生产月”活动中获得表彰或荣誉称号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市委宣传部、首都精神文明办、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成员单位举办的各类评选活动中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每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表彰会上将对获奖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并将表彰情况通报各区县、市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
第十三条 评选结果将纳入对各区县、市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按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关要求,从中择优参加全国“安全生产月”先进单位的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六条 参与“安全生产月”活动评选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
第十七条 已取得“安全生产月”活动相关奖项的单位或个人,经查明所获表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可取消其荣誉称号,并禁止其三年内参与评选活动。
附件:1. XX年“安全生产月”优秀组织奖推荐表
2. XX年“安全生产月”最佳实践活动奖推荐表
3. XX年“安全生产月”优秀新闻报道奖单位推荐表
4. XX年“安全生产月”优秀新闻报道奖个人推(自)荐表
附件1:
XX年“安全生产月”优秀组织奖推荐表
被推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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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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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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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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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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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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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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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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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活动 情况 |
(被推荐单位“安全生产月”活动及安全宣教工作的主要做法) | ||||
推荐单位 意见 |
(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市安全监管局 意见 |
(市安全监管局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XX年“安全生产月”最佳实践活动奖推荐表
活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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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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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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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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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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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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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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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开展情况及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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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 意见 |
(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市安全监管局意见 |
(市安全监管局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
XX年“安全生产月”优秀新闻报道奖单位推荐表
被推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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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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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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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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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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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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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新闻宣传 报道活动、作品名称与社会效果 |
(可另附页) | ||
推荐单位 意见 |
(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市安全监管局 意见 |
(市安全监管局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XX年“安全生产月”优秀新闻报道奖个人推(自)荐表
被推荐或自荐个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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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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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名称 |
(个人自荐不填此项) | ||||
联 系 人 |
(个人自荐不填此项) |
联系电话 |
(个人自荐不填此项) | ||
发表作品名称、方式、内容 |
(附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推荐单位 意见 |
(个人自荐不填此项)
(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市安全监管局 意见 |
(市安全监管局章) 年 月 日 |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