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认真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察职责。从2012年4月1日起,山东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必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并分别经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核、审查和验收。 2012年4月1日前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行政审批继续有效。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是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规定。 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备案、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按照危害一般或严重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经有关单位和部门审批。 三是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察。对目前已进入煤矿建设程序而没有按照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进行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将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性质和工程进度,作出不同的处理,补充完善有关审批手续。对违反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且不按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将严格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