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设备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2〕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2012年11月至12月上旬,辽宁煤监局对全省煤矿开展了煤矿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本次煤矿设备安全专项检查,共检查矿井149矿次,下达执法文书171份,发现煤矿机电运输方面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263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了相应的现场处理和行政处罚。专项检查中发现主要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矿用空气压缩机、矿井斜井(巷)提运人设备设施使用管理维护不到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淘汰存在安全隐患和落后的设备、个别煤矿企业在设备采购、使用、管理等方面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监控系统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备用电源等主要问题。针对上述问题,辽宁煤监局提出了明确意见: 1.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和淘汰目录的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按期淘汰。尚未淘汰的第三批设备,必须制定淘汰计划,做到隐患整改“五落实”。 2.严格设备材料准入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验收、配备、使用及管理大型设备和材料。 3.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75号)和AQ标准的要求,加强设备管理。 4.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精神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5.加强机电运输设备管理,健全保护装置,严格执行检测检验制度,确保安全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6.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装备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 7.加强机电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培训和演练工作,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将其纳入矿井总体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体系中,并做好资料整理和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