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正确认识在调查时效和事故责任追究上存在的问题,努力解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人员责任认定环节多、耗时长的问题,确保事故调查报告按照法定期限上报同级政府批复结案。二是建立事故情况通报机制,通畅安全监管部门与检察机关事故调查情况的交流渠道。三是启动事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及时印发联席会议文件,进一步提高事故调查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