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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7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启动 持续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共治工作

作者:上海市安全监管局   文章来源:上海市安全监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6/7
 6月1日,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2017年上海市“安全生产月”主题活动:“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助力上海科创中心建设---上海市安全生产社会共治工作交流推进会”在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召开。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安委会副主任周波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金兴明主持会议。市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沈伟忠通报了今年以来本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浦东新区副区长王靖通报了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社会共治情况。
    会上,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原能细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江镇人民政府等6家单位结合各自工作情况,分别从国有大型企业、社会第三方组织、科技园区、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属地监管等角度,介绍了本单位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助力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社会共治方面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周波同志在会上作了讲话。他指出,作为2017年本市“安全生产月”的主题活动,召开这次“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助力上海科创中心建设---上海市安全生产社会共治工作交流推进会,很有必要,也非常有意义。本次主题活动主体突出、形式新颖、组织得当,契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突出主体、夯实责任,各方协同、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理念。
    周波同志强调,要围绕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双下降、两确保”(事故总量、死亡人数继续下降,确保不发生有严重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目标,全力以赴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管建并举、管理为重、安全为先的发展理念。要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贯彻落实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方向,在全市“安全生产月”期间,进一步深入学习、加强宣传,深刻领会《意见》制定实施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抓紧制定出台本市《意见》实施办法,从本市实际出发,坚守“人口、用地、生态、安全”4条底线。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更好地建机制、强基础、攒后劲、防事故,加快推进《意见》落地生效,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水平,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进一步完善治理体系,形成安全生产共治合力。要完善责任体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要深化社会共治,把企业、政府、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动员起来,各方面力量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共治合力。要形成有效机制,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三是要进一步加强精细管理,抓紧抓细抓实安全生产工作。要在提高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水平上狠下功夫,做到安全措施要更加有力有效,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更加彻底,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要更加提高。
    沈伟忠同志通报了今年以来本市安全生产的总体形势,部署了近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他指出,今年以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受控、持续好转,然而,当前上海城市运行安全面临的风险压力依然较大,安全生产形势还不容乐观。我们要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契机,坚守安全红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促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断强化;要深化安全生产体制改革创新,促进安全监管能力不断提升;要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监管方式不断创新;要着力做好安全生产源头治理,促进重点行业领域全面受控;要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促进基础保障能力不断增强。
    王靖同志介绍了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社会共治情况及取得的积极成效。近年来,浦东新区以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引,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社会共治新机制,变“政府独奏”为“社会合唱”,整合基层力量,推动群防群治,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街镇共管、群众监督”的工作机制,在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十三五”以来,浦东新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充分激发公共安全治理领域的社会活力,引导社会各方面有效介入公共安全治理中来,积极探索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公共安全治理格局;完善了安全责任体系,强化了安全责任考核,建立了沟通联动机制,积极构建安全生产社会共治体系;协同推进专项整治,完善事后监管机制,推进监管力量下沉,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大力推动安全生产社会治理创新。
    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各区政府和安全监管局负责人、浦东新区有关部门、市级安全生产签约单位分管负责人等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