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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作者:农业部   文章来源:农业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4/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各海区渔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继续深化 “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部署,我部制定了《2011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2011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推进“平安渔业”建设,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渔业安全生产治理和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渔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进一步加大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时期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现良好开局。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监督管理责任机制落实

    深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政府领导,属地为主,分级监管,船主负责”的责任机制,把渔业安全生产真正纳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县乡等基层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企业船东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各层级监督管理责任。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严肃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二)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关键在基层,重点在基础。加强“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在所辖地区积极开展“平安渔业示范乡(镇)、村、船”等活动,提高创建活动的广泛性和参与度。结合各地实际,按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创建标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监管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渔民特别是船东、船长安全生产意识和生产技能,使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及时总结经验,组织交流学习,按时完成“平安渔业示范县”的考核推荐工作,通过创建活动,进一步夯实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努力构建“平安渔业”长效机制,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继续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企业、船东船主和渔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宣传效果。以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证工作为契机,抓好渔业船员专业基础培训和职务船员适任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和水平。重点加大水上安全生产基本技能培训力度,积极开展以防风、避浪、防雾、安全避让和海上自救互救等为主要内容的渔业安全培训,强化实操训练,提高培训效果。继续组织开展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切实提高渔民、特别是船东和船长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技能。

    (四)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深入持续地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将日常检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加强对渔船建造、渔业船舶检验、渔船进出港、转港管理、编队生产、船员培训教育、企业法人、船东船长、船上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等环节,以及渔港、渔船安全设施装备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其离港并予以相应处罚。同时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季节、重点环节开展专项整治,特别是加强渔港和渔船集中停泊区,休渔禁渔、节假日等渔船集中返港期及汛期、台风期间的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监管制度、应急值班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组织开展渔业船员持证情况大检查,督促企业和船东严格按国家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组织船员开展安全专业基础训练。对不按国家规定配合船员,船员不持证上岗的,严格按国家规定予以查处,切实提高船员持证率,堵塞管理漏洞。

    (五)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间合作

    针对商船与渔船碰撞事故频发,对渔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认真落实农业部和交通运输部签署的《水上安全管理合作备忘录》,与海事部门联合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重点是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渔民和商船船员宣传教育,提高渔民和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向商船发布航行警告,开展联合巡航检查,督促渔民和企业落实值班瞭望制度及避碰规则等内容。同时结合各地实际,推进船员宣传教育、海上联合执法、渔船安全装备建设和信息共享、发布航行警告、事故调查处理和海难救助等方面合作措施的落实,深化合作机制,拓展合作领域,研究探索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预防和减少碰撞事故的发生。

    (六)加强渔船渔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渔业安全生产投入力度,继续强化渔船渔港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航标、渔港监控设备、环保消防设施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维护,提升渔船渔港的安全保障能力。加快推进渔船自动识别系统(AIS)和安全监控系统建设,总结各地建设经验,制定系统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渔船与商船相关设备的信息互通,切实发挥系统的作用。加快海洋渔业移动通信网建设,加强渔船通信终端设备配备,提升渔船安全通信保障能力。继续在沿海地区开展渔船救生设备配备补助工作,推广应用气胀式救生筏等装备,提高渔船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继续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意义,结合“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和伏季休渔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特别是渔区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并自觉参与渔业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组织督促检查。各级渔业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充分发挥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渔业安全生产摆上重要突出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检查,全面抓、抓到位,分管领导要全力抓,具体抓,切实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三)完善机制,狠抓责任落实。要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政府领导,属地为主,分级监管,船主负责”的责任机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对因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造成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