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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煤监局党组研究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作者: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文章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4/9

  4月5日,吉林煤监局党组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办法,着力推进解决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会议听取了两处煤矿井下瓦斯燃烧有关情况的介绍,围绕省属矿井安全生产问题进行了讨论。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虽然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继续保持了稳定态势,但近期零打碎敲事故多发,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安全隐患仍然存在,煤矿安全形势还很严峻。全体监察员都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督促煤矿企业尤其是领导干部真正把安全放在第一的位置,认真、彻底的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会议要求:

  第一,凡重大隐患没有消除、重大险情没有排除的煤矿,一律不得生产。煤矿企业有重大安全隐患、重大险情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比照事故追查原因、追究责任。原因分析不清楚、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不得安排井下生产活动。省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各监察分局(站)要加强调度,掌握情况,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持原则,依法严肃查处。加强对省属煤矿的监察,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二,严肃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凡煤矿作业场所发生人身死亡的,一律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牵头组成调查组,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疑似因突发疾病死亡、自杀死亡等非事故死亡的,必须有医疗部门疾病诊治抢救证明、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书、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尸体解剖鉴定报告,最终由调查组统一作出结论。严厉打击瞒报、谎报、漏报事故行为。

  第三,对重点地区、重点矿井实施跟踪监察。对瓦斯灾害严重、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区、矿井,要进行跟踪监察,指导、督促地方监管部门、煤矿企业落实防治措施。同时,对于发生伤亡事故、隐患较多、整改不力的矿井,集中梳理、检查下达的监察执法文书,不断改进工作方式,确保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效能。

  第四,向各地(市、州)政府通报煤矿持有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督促地方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证照不全组织生产等违法违法行为发生。同时,将一季度煤矿安全监察情况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