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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出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登录办法

作者: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文章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5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社会监督力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日前,上海市安全监管局结合实际,制订并印发了《上海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登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监管部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信息登录和管理作出全面规定,自2013年1月25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所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应当录入其诚信档案。市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将其违法行为信息通过上海安全生产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具体违法行为以及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登录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限届满,市安全监管部门在上海安全生产网上删除该违法行为信息。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可以延长登录期限。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12种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登录其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者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且负有责任的;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拒绝、阻挠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或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职业卫生建设项目的;转让、出租、出借各类许可、登记证书或者备案证明,或者冒用、伪造、变造、接受转让各类许可、登记证书或者备案证明的;以各种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各类许可证件或者备案证明的;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价、监测监控和定期检查的;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的;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整改或者逾期未改正,情节较为严重的;一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安全监管部门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市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办法》指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可以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